有很多的朋友们发现自己经过申请通过的专利,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却被专利行政部门告知自己的专利无效,对于这种情况来说很多人就是很无语了,对此专利所有人对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无效决定表示不服,认为其不合法且不合理,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前想了解一下专利无效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有什么呢,那大家就跟京师企服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专利无效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则如下:
现行调整专利行政复议的法令、法规,主要是《行政复议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们国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自从002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行政复议规程》)。但如果说到与专利行政复议有相关的法令、法规,则至少还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专利行政法令办法》等。《行政复议法》归于法令,《行政复议规程》归于部分规章,在两者适用关系上,应遵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准则。《行政复议规程》第1条也明文规则其系依据《行政复议法》而制定。当然,在两者并不冲突的情况下,鉴于《行政复议规程》将《行政复议法》作了详细化,应优先考虑适用,此自不待言。需求指出的是,《行政复议规程》仅适用于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详细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请求。针对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的详细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请求,直接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则。
二、专利行政复议的组织如下:
专利行政复议的组织,也称专利行政复议的组织的主管机关。与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请求人共同,也存在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组织。
第一类组织,《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则:对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归于国务院直属组织,性质上相当于国务院部分,因而,对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应由其自身进行复议。当然,虽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机关与作出复议决议的机关同一,但内部的处理部分却能够不同。依据《行政复议规程》第3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法令事务处(以下简称“法令事务处”)担任行政复议的详细作业。
第二类组织,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则,对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作业部分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请求人挑选,能够向该部分的本级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行政复议。所以,此类行政复议,既能够向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也能够向上一级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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